京科发〔2015〕1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5年度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可参与2015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资格复审)工作,按规定开展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与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业务。
二、企业可自行从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中选择中介机构并委托开展业务。
三、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的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
四、其它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条件,但未参加本批备案的中介机构,可补充申请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参与北京市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doc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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